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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如何追究党纪责任?

作者: 来源:本站 浏览次数:442 日期:2026年06月16日 14:19

 

典型案例】

某单位原副主任马某某违反本单位离京报备规定,先后多次未经批准擅自离京,事后也未按规定报告,马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,被开除党籍、公职。

【案例简析】

马某某违反党的组织纪律,不报告、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,是组织观念淡薄、纪律意识缺失的表现。
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有的干部目无组织,干了什么、人跑到哪里去了,组织上都不知道,泥牛入海无消息;领导干部独来独往、天马行空,迟早会出问题。在实践中,有的党员、干部将个人去向视为自己的私事或者不以为意的小事,借口说应该有“自由空间”而不按要求报告;有的担心外出频繁造成不良影响,就动起歪脑筋隐瞒自己的去向等。这些行为如不加注意,可能滋生自行其是的作风,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惯,甚至使自己游离于组织之外,必须引起足够警惕。

【纪律要求】

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,“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”,“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。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、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,要严肃处理”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,对“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”作出规定: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。

对党忠诚,是党章对党员最基本的要求,是党员最首要的政治品格。党员干部应切实增强政治意识、组织观念和程序观念,该请示的必须请示,该报告的必须报告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持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、及时掌握干部情况,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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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图:四川省都江堰市纪委监委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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